close

  未命名1  未命名  

不知道大家從小到大有沒有聽過或遇過

身旁同學或朋友曾經散布色情刊物或轉發大量情色郵件呢?

 

如果有的話,請提醒他們這樣可能觸犯以下法律:

公然猥褻罪 & 散布猥褻物品罪

 

›刑法第234條第1項:意圖供人觀覽,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。

 

›刑法第235條第1項:散布、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、圖畫、聲音、影像或其他物品,或公然陳列,或以他法供人觀覽、聽聞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。。

 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taomrp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